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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收養登記

更新日期: 201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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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88人

處理期限: 30日內隨到隨辦
申請人:
 1.收養人。
 2.收養人不為申請時,以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3.遺囑終止收養:遺囑執行人或被收養人。
 4.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
 5.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機關核准者)。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終止收養書約或法院裁定(判決)書及裁定(判決)確定證明書。
 ●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未滿七歲者免)。被收養人已領國民身分證者,應備一年內二
  吋半身黑白或彩色近照二張。
 ●遺囑終止收養:遺囑。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提憑其證
  明文件辦理。
 ●合意終止收養應由雙方以書面為之。養子女未滿七歲者,應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
  人代為之。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應得為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人之人之同意
  。
 ●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
 ●授權人或受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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