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期限: 30日內隨到隨辦 申請人: 1.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 2.棄嬰或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3.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 4.受委託人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1、出生證明書。未及延請醫師或助產士接生,無法取得出生證明書者,提出生調查證明 書或接生證明書。(均須正本) 2、申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並請提供生父母結婚或同居日期) 3、在國外出生者回國後,持憑境管局發給之定居證辦理戶籍登記。 4、申請出生同時從母姓者,應提母無兄弟之有關戶籍謄本及約定書。 5、棄嬰出生登記,應提憑向警察機關報案筆錄及棄嬰照片查實辦理。 6、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7、收養大陸地區人民,除大陸相關收養書件經海基會驗證外,仍須再經我法院裁定認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