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期限: 30日內隨到隨辦 申請人: 1.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2.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 3.遺囑執行人 4.受委託人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1.法院認可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2.戶口名簿、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國民身分證、申請人印章(或簽名)。 3.遺囑收養:遺囑。 4.僑居國外委託辦理時,須附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之授權(委託)書。 5.共同收養子女約定從母姓者,應提憑養母無兄弟之有關戶籍謄本及約定書。 6.如有改姓者,應備二吋半身近照(最近一年內拍攝黑白或彩色)二張換發國民身分證。 7.收養大陸地區人民,除大陸相關收養書件經海基會驗證外,仍須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