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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記

更新日期: 201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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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65人

申請人:
 1.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
 2.棄嬰或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3.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
 4.受委託人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1.出生證明書。未及延請醫師或助產士接生,無法取得出生證明者,提出生調查證明書。
  均須正本。
 2.出生者戶口名簿、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並請提供生父母結婚日期)。
 3.在國外出生者,一律俟其入境後,依規定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請核發定居證後,始得憑以
  辦理遷入登記。
 4.棄兒出生登記,應提憑向警察機關報案之筆錄及嬰兒照片。
 5.申請出生登記同時從母姓者,應提憑母無兄弟之有關戶籍謄本及約定書。
 6.出生登記經一次催告逾期仍未申請登記者,依戶籍法第47條第三項逕為登記,由戶政事
  務所主任代立姓名。
 7.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攜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8.父為外國人,而具有我國國籍,得憑僑務委員會出具之華僑身分證明書,為其子女申報
  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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