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1.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 2.棄嬰或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3.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 4.受委託人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1.出生證明書。未及延請醫師或助產士接生,無法取得出生證明者,提出生調查證明書。 均須正本。 2.出生者戶口名簿、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並請提供生父母結婚日期)。 3.在國外出生者,一律俟其入境後,依規定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請核發定居證後,始得憑以 辦理遷入登記。 4.棄兒出生登記,應提憑向警察機關報案之筆錄及嬰兒照片。 5.申請出生登記同時從母姓者,應提憑母無兄弟之有關戶籍謄本及約定書。 6.出生登記經一次催告逾期仍未申請登記者,依戶籍法第47條第三項逕為登記,由戶政事 務所主任代立姓名。 7.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攜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8.父為外國人,而具有我國國籍,得憑僑務委員會出具之華僑身分證明書,為其子女申報 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