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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變更註銷

更新日期: 201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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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76人

●處理期限: 隨到隨辦

●申請人:
 1.當事人
 2.受委託人
 3.法定代理人雙方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年滿20歲之成年人及有行為能力之當事人須親自辦理,7歲以上未滿 20 歲之未成年人須
  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共同為之。未滿7歲及受禁治產宣告者不得申請印鑑登記。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鑑章(由法定代理人代辦者,須另附繳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印
  章,所使用之姓名應為戶籍登記之姓名)。
 .限制行為能力人申請印鑑登記及證明應由法定代理人代辦,父或母無法共同代辦時,應
  加附他方未到場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登記之印鑑視同註銷。
   1.死亡或經死亡宣告。
   2.經禁治產宣告。
   3.喪失國籍。
   4.遷出原戶籍管轄區者;但遷出國外者不在此限。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由當事人申請。
 .申辦印鑑變更、註銷每次新台幣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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