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期限: 隨到隨辦 ●申請人: 1.當事人 2.受委託人 3.法定代理人雙方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年滿20歲之成年人及有行為能力之當事人須親自辦理,7歲以上未滿 20 歲之未成年人須 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共同為之。未滿7歲及受禁治產宣告者不得申請印鑑登記。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鑑章(由法定代理人代辦者,須另附繳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印 章,所使用之姓名應為戶籍登記之姓名)。 .限制行為能力人申請印鑑登記及證明應由法定代理人代辦,父或母無法共同代辦時,應 加附他方未到場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登記之印鑑視同註銷。 1.死亡或經死亡宣告。 2.經禁治產宣告。 3.喪失國籍。 4.遷出原戶籍管轄區者;但遷出國外者不在此限。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由當事人申請。 .申辦印鑑變更、註銷每次新台幣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