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期限: 隨到隨辦 ●申請人: 1.當事人 2.受委託人 3.法定代理人雙方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1.年滿20歲之成年人及有行為能力之當事人須親自辦理。 2.七歲以上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須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共同為之。父或母無法共同代 辦時,應加附他方未到場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3.當事人在國外委託辦理者,其委託書(授權書)須註明申請印鑑登記及受委託人基本資 料,並應經我駐外使領館處或代辦機構之驗章證明始得辦理。該份委託書(授權書),以 辦理一次為限。 4.未滿7歲及受禁治產宣告者不得申請印鑑登記。 5.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鑑章。由法定代理人代辦者,須另附繳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 印章,所使用之姓名應為戶籍登記之姓名)。 6.規費新臺幣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