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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慰助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大雨泡水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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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彰化縣政府慰助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大雨泡水車輛實施計畫辦理。 
二、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大雨造成本縣多處淹水災情,為減輕民眾負擔,本府提供設籍本縣領有汽(機)車行車執照之自然人或公司法人、團體 ,於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大雨期間,因車輛泡水發生損失,慰助財損負擔 (以1次為限) ,機車以每輛新臺幣2,000元為限;汽車以每輛新臺幣2萬元為限。 
三、本案受理期間自即日起至114年8月29日止,遇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相關執行內容請參閱「彰化縣政府慰助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大雨泡水車輛實施計畫」。 
 
相關申請文件與審核流程如下:  
申請文件:  
(一) 申請書  
含行車執照及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或營業登記相關核准文件或法人登記或統一編號等)之正反面影本及申請人存摺影本。  
(二) 車輛泡水災損之證明照片。  
(三) 因車輛泡水致生重大損失之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 車輛修理之發票、收據或經營業登記汽機車維修業證明因泡水而減損價值等證明文件。  
2. 轉賣車輛之契約書、過戶等並載明泡水事實之證明文件。  
3. 車輛泡水報廢之監理站核發證明文件。  
 
審核流程:  
(一) 申請人應備齊申請文件向受理單位提出申請。  
(二) 公所於受理申請後,審核相關文件,如申請文件不完備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如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駁回其申請。本計畫採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實地訪視。  
(三) 申請合格案件造冊送主辦機關,由主辦機關核撥慰助金予公所,並由公所逐一撥付予申請人。  
(四)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發給慰助金,已核發者撤銷之:  
1.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慰助金。  
2.不符申請資格而領取慰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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