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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檢送「原住民身分法」宣導說明資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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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5121日原民綜字第1150004009號函辦理。

二、依《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部分族人循110127日修正施行前第4條第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應於11515日前,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或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否則其原住民身分將依法喪失。

三、115 1 5 日起30天內還可以補登記,30天後若未主動辦理補登記,戶政事務所將發出書面通知各別(依舊法第4條第3)受影響的族人。

附件:原住民身分法宣傳說明資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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