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轉知】檢送「原住民身分法」宣導說明資料1份 發布日期: 2026/01/27~2026/02/04 | 瀏覽人數: 12人 內 容: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5年1月21日原民綜字第1150004009號函辦理。二、依《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部分族人循110年1月27日修正施行前第4條第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應於115年1月5日前,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或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否則其原住民身分將依法喪失。三、115 年 1 月 5 日起30天內還可以補登記,30天後若未主動辦理補登記,戶政事務所將發出書面通知各別(依舊法第4條第3項)受影響的族人。附件:原住民身分法宣傳說明資料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