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中鎮公所公園場地借用注意事項 1. 借用單位因故停止借用或變更借用日期,應於三日前告知本所, 未依上述辦理者,不予退還使用費。 2. 借用單位使用完畢後,須經本所檢查場地器材設備及周遭環境, 確無毀損情事再予退還保證金。 3. 借用單位對場地設備環境如有毀損之情事,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或 回復原狀;借用單位未於本所通知期限內回復原狀,由本所逕行 修護,並由保證金抵充,不足抵充部分依法再予求償。 4. 借用單位歸還鎖匙時,請攜帶領據與保證金繳款單正本及印章至 本所辦理退還保證金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