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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及依據(行政室)

更新日期: 201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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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田中鎮公所鎮民活動中心借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092田鎮行字第1000013695號函公佈

 

一、彰化縣田中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鎮民活動中心管理,達到多目標使用,發揮多元化功能,特定本管理要點。

 

二、鎮民活動中心借用以提供下列活動為主:

 

1.里辦公處舉辦有關市民活動。

 

2.社區發展協會及其他民間團體舉辦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活動。

 

3.其他政府機關舉辦相關業務之活動。

 

三、使用收費標準如下:

 

    1.每使用一次活動中心場地,單場(次)使用時間以上、下午(四小時)計。

 

    2.每場次使用費,有使用冷氣者收費:新台幣壹仟元整,無使用冷氣者收費:新台幣陸佰元整,申請使用經核准後,如遇不可抗力之災變,致不能使用時,申請使用者得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

 

    3.本所收取之使用費全額繳入鎮庫。

 

四、活動中心租借程序及管理事項如下:

 

1. 於使用七日前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本所核准後始得使用。

 

2. 申請人得以電話、傳真等方式辦理,惟需於核准時補送相關文件。

 

3. 場地使用後,使用者應確實恢復場地(桌椅)及維護環境整潔及,如有損壞公物,應回復原狀或照價賠償。

 

4.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已核准使用者即應終止使用,必要時將通知有關機關處理:

 

   (1)有違反國家政策、法令或公序良俗者。

 

   (2)有營業或商品廣告宣傳行為者。

 

   (3)未能維持現場人員秩序而影響公共安全及蓄意破壞公物者。

 

   (4)活動內容變更或轉讓他人使用未經同意者。

 

   (5)侵犯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者。

 

   (6)其他違規行為,經勸導而不聽從者。

 

   (7)本所認為不宜之情形。

 

四、本所僅提供場地、投影機、擴音機及椅子约150座,其他必需用品,由申請者自備,如需搭建臨時設備,應於使用完畢立即拆除恢復原狀及整理清潔,其搭設地點應由本所指定。

 

五、本要點經業務會報審議,並簽請首長及代表會核准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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