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構)基於公益目的辦理勸募活動,無論係主動發起或被動接受捐贈,均應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開立收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依指定之用途使用及如有上級機關者,並於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