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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政課便民服務

更新日期: 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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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1452人

社政課便民服務專線:04-8835773

服務項目

申請資格

所需證件

處理程序

申請身心障礙證明(或重鑑者)

因視、聽覺、肢體或其他器官失去功能等障礙者。

1. 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未滿14歲者需附戶口名簿)

2. 最近一吋或二吋照片三張(三個月內)

3. 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隨到隨辦。 

換發身心障礙證明

1. 身心障礙證明破損 不堪使用。

2. 戶籍異動者。

1. 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1份。

2. 最近一吋或二吋照片一張(三個月內)

3. 原身心障礙證明(正本)

隨到隨辦。 

補發身心障礙證明

身心障礙證明遺失。

1. 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

2. 最近一吋或二吋照片一張(三個月內)

3. 遺失切結書一份。

4. 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隨到隨辦。 

長青幸福卡

1. 身心障礙者。  

2. 年滿65歲者。 

1. 最近3個月內一吋或二吋照片2張。

2. 申請者身分証、印章。

3. 身心障礙手冊(有身障手冊者)。

4. 代辦人身分証、印章。

隨到隨辦。 

申請身心障礙輔具補助(本項補助採事前申請制,俟彰化縣政府核定通知後始可購置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1.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2. 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三個月內)一份。

3. 身障者本人郵局帳號存摺影本。

4. 申請人及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5. 部份輔具補助需附診斷書或評估報告書。

6. 其他:其他特殊輔具申請依彰化縣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規定事項辦理。

隨到隨辦。 

申請兒童少年生活補助

設籍本鄉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 

1. 全戶戶籍謄本。

2. 兒童郵局存摺封面影印本。

3. 高中職以上應檢附學生證。

4.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備齊前項文件向兒童戶籍地所在之各村幹事申請。 

申請低收入戶

設籍本鄉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 

1. 全戶戶籍謄本。

2. 申請人存摺及小孩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3. 身障證明。

4. 高中職以上附學生証。

5.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備齊前項文件向各村幹事申請。 

申請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

1. 設籍本鄕年滿 65 歲,未領有政府其他補助者。

2.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5 倍,不動產、存款未超過標準。

1. 申請人戶口名簿或全戶戶籍謄本。

2. 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3. 申請人印章及代理人身分證、印章。

備齊前項文件向各村幹事申請。 

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1. 設籍本鄕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2.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5 倍,不動產、存款未超過標準。

3. 未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者。

4. 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型住宿服務。

1. 申請人戶口名簿或全戶戶籍謄本。

2. 申請人印章、郵局存摺及身障證明影本各一份。

3.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高中職以上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重大傷病證明)

備齊前項文件向各村幹事申請。 

申請急難救助

戶內人口遭意外致生活陷困者。(應於事時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同一申請事由不得重複申請)。

1. 戶口名簿或全戶戶籍謄本。

2. 急難救助事項證明(如:醫院診斷書、死亡證明書、失業證明)。

3. 申請人印章

備齊前項文件向各村辦公處申請。

申請全民健保

1. 無工作且無眷屬可依附者。

2. 榮民或榮民遺眷家戶代表。

1. 申請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

2. 申請人印章。

3. 復保者另檢附護照。

4. 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中低收老人生活津貼

1.設籍本鄉之65歲以上老人。 

2.未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未領有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 

3.家戶所得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5倍、不動產總值未超過650萬、存款金額未超過一定金額。 

4.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

1. 戶口名簿或全戶戶籍謄本。

2. 申請人印章。

3. 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 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 

5. 其他證明文件(身障證明書、高中()已上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重大傷病證明) 

備齊文件向村幹事申請。 

中低收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受照顧者條件 

1.實際居住戶籍所在地,領有本縣中低收老人生活津貼。  

2.未受公費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請看護者。  

3.日常生活功能(ADL)評估為重度。  

照顧者資格: 

1.年滿16歲未滿65歲。  

2. 同為領取中低收老人家戶應列計之家庭成員、出嫁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及其配偶、受照顧者二等親直系血親卑親屬。  

3.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

4.與受照顧者同設籍且實際居住於同縣市。

1. 申請表。 

2. 照顧者與被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罹患長期慢性病之診斷書。 

4. 日常生活功能(ADL)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之證明  

5.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證明。 

6. 照顧者與被照顧者戶口名簿影本。

7. 申請人(照顧者)之匯款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8. 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  

備齊文件向村幹事申請。 

彰化縣政府低收入戶老人公費安養護補助

1. 年滿65歲以上,列冊低收入戶中重度失能者,因無人扶養,日常生活需要他人協助照顧,需要予以適當安置者

2.未患法定傳染病未治療具傳染性者。

3.未患有精神病。

1. 申請表及長期照顧服務申請書。 

2. 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

3. 體檢表(包括傳染病及x光、B型肝炎、梅毒、愛滋病、糞便檢查、特殊疾病及一般體檢項目)。  

4. 戶籍謄本、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 

申請人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並函送縣府社會處。

中低收入老人(不含低收)傷病醫療暨看護費補助

設籍本縣並實際居住,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老人。

1. 中低收入老人傷病醫療暨看護費用補助申請調查表。

2. 郵局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3. 中低收入老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4. 全家列計人口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5. 中低收入老人傷病醫療暨看護費用補助領據。

6. 醫療院所診斷書正本。

7. 未向民間保險機構或其他機關()申請理賠或補助 之切結書。

8. 醫療暨看護費用明細之收據及證明文件正本。

9. 醫療看護或照顧服務員之相關資料。

10. 其他相關文件。

申請醫療費用補助之申請人應於出院或就醫後六個月內至公所提出申請。

失能老人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

長期照顧服務請領資格應為長照需要等級第2()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65歲以上老人 

2.領有身障證明者。 

3.5564歲原住民 

4.50歲以上之失智症者。

1. 補助申請書。  

2. 社會處核定函。  

3. 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一般戶免附)。 

4. 評估報告書(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核准函、輔具資源中心評估報告)。  

5. 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6. 切結書(重度失能老人由代理人代為切結)。  

7. 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者檢附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改善計畫書、施工前後照片、施工估價單等資料。(非自有房屋者需檢附簽約三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書影本、房屋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申請者為無償使用他人房屋者,需檢附無償供申請人使用切結書、房屋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8. 委託切結書(受委託之他人請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9. 具身心障礙者附身障證明影本。  

10. 輔具買賣保固切結書。  

11. 失能老人郵局存款簿封面影本或委託人郵局存款簿封面影本。  

12. 輔具相片及輔具使用中相片。 

申請人向公所或長照中心索取申請表->(公所將申請表函送長照中心評估->長照中心轉介輔具資源中心評估)->縣府發送核定函(公所、申請人(收到核定函後購買輔具)、長照中心)->申請人備齊文件至公所申請->公所初審->函送縣府。

中低收入老人住宅設施設備補助

設籍本縣實際居住本縣,且年滿65歲之列冊低收入戶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自有住宅者:

1. 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乙份

2. 低收入戶證明書或領取中低收入老人津貼證明。

3. 施工前照片。

4. 廠商估價單。

5. 切結書。

6. 房屋所有權狀影本,但因早期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得 以下列資料,擇一提出申請:

(1) 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

(2) 完納稅捐證明。

(3) 接水或接電證明(由自來水公司或台灣電力公司開立收據)。 但其所有權非申請本人者,得以同戶籍且負撫養義務之直系血親 提出申請。

■租賃住宅者:除前項文件外,租賃住宅者應再檢附:

1. 租賃契約書影本(自申請年度核算起需簽約六年以上)。

2. 房屋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公所收受縣府核定函後,待申請人備齊文件向公所提出申請->公所承辦接獲申請人文件後進行初審->送縣府。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老人裝置假牙補助

設籍本縣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年滿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經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假牙,並符合相關條件者

身分證及私章。 

向戶籍所在地公所辦理。

65歲以上老人裝置全口活動假牙

1. 年滿65歲以上老人。

2. 設籍本縣滿三年以上,且實施期間仍設籍本縣者。

3. 符合上述資格者,經牙科醫師評估需裝置全口活動假牙者。

4. 同一部位補助,每人終身以一次為限。

持身份證及印章。

至戶籍在地公所辦理。

申請中低收入戶

設籍本鄉民眾。 

1. 全戶戶籍謄本。 

2. 高中職以上附學生證。  

3. 身障證明。  

4.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5. 代理人身分證、印章。 

 備齊前項文件向各村村幹事申請辦理。

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

1. 育有未滿二歲(含當月)兒童。

2. 經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3.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4. 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5. 未接受托育公共或準公共化服務。

1. 申請人一方或受補助兒童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2. 戶口名簿影本(應記載父、母及兒童之詳細記事) 

3. 申請人一方維在台灣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應檢附居留證影本。

至社政課櫃檯辦理。

24歲育兒津貼

1. 實際年齡滿2歲未滿5歲學齡之我國籍幼兒,且符合下列情形者

2. 未就讀公共化幼兒園、準公共化幼兒園。

3. 綜所稅率未達20%家庭。

4. 未正在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5. 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1. 申請人(父母)及幼兒戶口名簿(需詳細記事)

2. 郵局存簿影本(父、母、幼兒其中之一)

3. 3名以上子女證明(例:戶口名簿)

4. 申請人(父母)身分證、印章。

5. 代理人身分證、印章。

滿2歲的次月1日起至本所社政課申請。
已經領有「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者,於滿2歲時,系統自動轉入,但領育兒津貼有中斷者,需重新申請。

彰化縣縣民急難救助

1. 縣民無力殮葬。 

2. 縣民罹患重傷病致生活陷困。 

3. 縣民家庭主要生計者因急難事由無法致生活陷困。 

1.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2. 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謄本。

3. 相關證明文件(喪葬費用收據(正本)、喪葬費用明細、診斷證明書、健保特約醫療院所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 

4. 村里長清寒證明書  

5. 中、低收入戶證明書10.學生證。  

6. 申請人及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7. 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8. 其他證明文件(學生證、身障證明、入監證明或失業證明) 

 

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費減免)

設籍彰化縣且符合:年滿25歲、未滿65歲的國民年金被保險人。 註:被保險人需至戶籍所在地之公所辦理。

被保險人應檢附資料:

1. 身分證、印章(本人及受委託人都要檢附)

2.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人口列計範圍一等親直系血親內都須附上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含出嫁女兒)

3. 其他證明文件,如重大傷病證明、公立醫療機構或評鑑合格醫院開立之最近一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正本、軍公教月撫金或退休俸發放通知單、身障證明、服役證明、服刑證明、學生證(高中職以上須檢附)、除戶謄本、居留證等…

備妥左列文件至田尾鄉公所國民年金窗口即可辦理。至社政課櫃

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役男「優先入營」申請

1. 屆齡尚未列入梯次徵集對象之役男。

2. 已列入梯次徵集對象者,不得申請優先入營。

1. 申請方式:統一採取網路申請方式辦理,請至役政署網站(https://www.nca.gov.tw/)主題單元申請,無須繳交畢業證明文件

2. 申請期間:預計當年度516起至615(詳以役政署公告申辦期間為準)

備註:申請優先入營者,事後可依個人規劃再申請放棄。完成放棄申請後,不得再次提出優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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