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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農業部修正「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1條、第12條之1發布令及法規命令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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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旨案修正條文第12條之1,被保險人於領取基本型保險理賠金後,再領取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或保險人給付保險理賠金,未扣除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金額者,明定被保險人應返還與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相同金額之保險理賠金及保險人得行使抵銷權。

二、修正辦法條文及發布令詳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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