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彰化縣田尾鄉公所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發布日期: 2025/04/07 | 瀏覽人數: 25人 | 聯絡資訊: 張家銘 8832171分機370 彰化縣田尾鄉公所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一、彰化縣田尾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建立正確迅速處理於所內拾得遺失物 之處理程序,以保障人民權益及發揮為民服務精神特訂定本要點。二、本所員工(包含委外人力、志工或替代役)及民眾於所內拾得遺失物者,依 本要點之規定處理。三、拾得人認定原則:(一) 本所員工於執行公務時拾得遺失物,送交業管單位處理者,視為本所拾得。(二) 民眾拾得遺失物,轉交本所員工交存業管單位處理者,視為民眾拾得;惟 民眾未留下身分等資料者,視為無拾得人。 四、所內拾得遺失物之保管由財行課負責,惟財行課不負損壞賠償責任。 拾得之遺失物係危險物、易燃物、受管制之物(藥)品、違禁物或其他無法 判別之物,應立即通知轄區警察機關處理,如認有暫時保管之必要,應於其 上加註警語或標示後,由財行課協助保管。五、受理交存拾得遺失物程序:(一) 應登記拾得遺失物名稱、時間、地點及拾得人身分資料及聯絡方式(如附 表一)。 (二) 造冊管理。(三) 張貼招領公告於本所網站布告欄內公告十五日。(四) 拾得物係易於腐壞或不易保存之物品,得由業管單位拍照存檔後,逕行 拋棄處理。六、認領拾得遺失物程序:(一) 知悉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者,應從速通知其領回;無法知悉 者,以公告方式招領。 (二) 遺失物經有受領權人認領時,應填寫遺失物領據(如附表二),且核對其 身分無誤後,予以發還。 (三) 得物為證件、金融卡、信用卡、記名電子票證或其他足資辨識個人身分之 物件,應聯絡其製發機關(單位)代為通知遺失人,或交由製發機關(單 位)依其發行規則處理。七、遺失物經本所通知或公告逾十五日,未經有受領權人認領時,價值顯逾新臺 幣五百元者,由財行課每半年彙整清冊會簽政風室並函送轄區警察機關辦理 招領。八、遺失物價值顯逾新臺幣五百元者,經警察機關公告招領滿六個月,或價值在 新臺幣五百元以下者,經本所公告招領滿十五日,未經有受領權人認領者, 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本所應通知拾得人領取,並填寫拾得物領據(如附表 三)。 拾得物含有車輛、房屋之鑰匙、遙控器或其他個人專屬及可能載有個人資料 之物品者,不交付拾得人。 民眾受第一項通知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移由警察機關處理,惟顯無價 值或個人使用物品,由本所辦理銷毀。 九、遺失物公告招領期滿,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拾得人如為本所或無拾得人, 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 現金(含外幣):由本所財行課協助辦理繳庫事宜。(二) 貴重物品:由本所財行課協助辦理議價、拍賣及繳庫事宜。 (三) 其他種類遺失物:由本所財行課協助辦理銷毀作業。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據民法遺失物處理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