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資訊 除草劑非屬前述核准登記之使用範圍,均不得使用。違反者,可依農藥管理法53條裁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17/11/28~2017/12/28 | 瀏覽人數: 39人 主旨:除草劑非屬前述核准登記之使用範圍,均不得使用。違反者,可依農藥管理法53條裁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內容: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登記之除草劑使用範圍包括:糧食作物(水稻及雜糧作物)、園藝作物(蔬菜園及果樹園)、特用作物(茶園、蔗園、菸草園、亞麻園及風茹園)、森林(造林地)、花卉(玫瑰盆花)、草皮(百慕達草及地毯草草皮)及其他(水生雜草布袋蓮、非耕作農地雜草及小花蔓澤蘭)等,詳細內容請至「農藥資訊服務網」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