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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徙登記應依居住事實審認,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並應正確戶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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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一、依據《戶籍法》規定,民眾如遷出原居住的鄉(鎮、市、區)達三個月以上,應辦理「遷出登記」;若從他鄉(鎮、市、區)遷入並居住三個月以上,則應辦理「遷入登記」。 
二、若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無效,戶政機關將依法辦理撤銷登記。 
三、此外,若申請人故意提供不實資料,或機關、學校、公司、團體、人民等故意提供虛偽資訊給主管機關或戶政事務所,依法可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四‧另依最高行政法院見解,是否遷徙應以實際居住事實為認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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