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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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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農業部115年3月23日農護字第1150072355號函辦理。

二、 查農業部業於115年3月10日以農護字第1140073489號公告修正「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並自115年5月1日生效,禁止國人飼養浣熊、河口鱷、蝮蛇科及蝙蝠蛇科等共641種具高度危險動物;既有飼主應於116年4月30日前向動物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完成登記備查後,始得繼續飼養,先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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