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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理115年度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作業,請協助宣導養殖 業者、會員、產銷班班員等,應於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自 行或委託他人(含漁業(民)團體),向養殖所在地之鄉( 鎮、市、區)公所辦理養殖放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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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項及第六點第四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 自115年起辦理陸上(海上)養殖放養申報時,申報主產物及副產物皆需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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