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方式: 隨到隨辦,有疑義案件函轉縣(市)政府核示 申請人: 1.本人 2.原申請人 3.受利害關係人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如須換證者,應備一年內拍攝黑白或彩色二吋半身近 照二張換發新國民身分證。 ●戶籍登記出生地、父母姓名、養父母姓名、配偶姓名、出生別等事項,因戶籍人員過錄錯誤者 ,由戶政事務所主動負責查明更正。非戶籍人員過錄錯誤者,應憑下列證件之一,向戶籍地戶 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登記: 1.政府機關所核發之原始國民身分證。 2.臺灣省光復前之戶口調查簿、謄本或有關戶籍資料。 3.各級政府機關或合法團體之證明文件。 4.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認證書及檢察署處分書等。 5.公私立醫院或合格助產士接生之出生證明書。 6.各級學校或軍、警學校及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肄)業證明文件。 7.其他足資證明文件(須經實體審理者為準)。 ●申請更正所提憑之證件之採認,戶政事務所如有疑義,應加具審查意見,報請直轄市、縣(市) 政府向原發證機關或其主管機關查證;如有法令適用疑義,再循行政體系轉報內政部核釋。 ●申請更正或補填前開戶籍登記事項,除戶籍人員過錄錯誤者外,均以一次為限。 ●凡提憑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均應經海基會驗(查)證,如文書之發證日期,較當事人在台申報 戶籍之憑證發證日期為後,應另檢附資料建立日期在當事人在台申報戶籍之憑證發證日期以前 之原始資料影本,經海基會驗(查)證後,再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