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方式: 轉報縣(市)政府 申請人: 1.本人 2.原申請人 3.利害關係人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更正者如有國民身分證,應備一年內拍攝黑白或彩色二吋半身 近照二張換發新國民身分證。 ●戶籍登記之出生年月日,因申請人申報錯誤者,當事人、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戶籍所在地 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登記,應憑出下列證件之一,須正本及影本乙份: 1-在臺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 2-原始國民身分證。以蓋有發證相關印信,並以其發證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 期先者為限。 3-各級學校之畢業證書或畢業證明書。以其資料建立日期或發證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 件發證日期先者為限。 4-公、私立醫院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其發證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 日期為後者,應有相關資料可稽。 5-國防部及陸、海、空軍、聯勤、軍管區(含前警備)總司令部、憲兵司令部所發停、除役、退 伍(令)證明書或兵籍資料證明書,以其兵籍資料建立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 期先者為限。 6-其他機關發給之證明文件。以其發證日期或資料建立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 期先者為限。但發證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後者,應檢附資料建立日期 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先之有關機關檔存原始資料影本。 ●前項證明文件在國外作成者,須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處、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 機構驗證。但在外交部未設駐外館處之地區,由兼理該地區領務之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 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證或查證。 ●戶籍謄本及初次戶籍登記書件影本各二份。 ●填寫申請書二份送由戶籍地所在戶政事務所查明事實,加具按語,轉報縣(市)政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