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期限: 30日內隨到隨辦 申請人: 1.結婚當事人之一方 2.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 3.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機關核准者)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結婚證書或二人以上之證明。 ●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憑護照)、印章(或簽名)。 ●不冠姓之約定書(在結婚證書影本空白處寫明,並加蓋雙方當事人印章亦可)。 ●在國外結婚者,其證書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並翻譯成中文。 外文譯本須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譯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委託書亦應認證。 ●與外國人士或國內無戶籍之華僑結婚者,應另附單身證明(須經我駐外單位驗證,東南亞人 士,另應經該國及我國外交部覆驗),但經我國法院公證結婚者免提。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於大陸地區結婚者,憑大陸地區有關機關出具之結婚證明文件,經 海基會驗證後辦理。 ●遷入(含住址變更)同時結婚登記而單獨立戶,應參照遷入有關規定辦理。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結婚當事人應各備一年內二吋半身黑白或彩色近照二張,換發國民身分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