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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租約有方法!分割土地依農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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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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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173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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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自公布施行以來,明定地主非有法定原因,不得任意收回土地或終止租約,以保障佃農權利。


想要終止租約之出、承租人,可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由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土地方式終止租約(亦可整筆移轉);倘不願意分割土地,出租人可以補償金慰勞承租人多年來的辛勞,雙方合意,也是終止租約的好方法。


不管分地或分錢,都要租佃雙方合意始能辦理。


另,如因耕地租佃間所發生的爭議,出、承租人可向當地公所申請調解,透由租佃委員居中協調,以解決出、承租人間的爭議。


有任何疑問可撥打04-8942980#119,將竭誠為您服務。


租佃雙方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之處理程序,請參照內政部9051日台內地字第9072827號函:

  1. 由租佃雙方檢附「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移轉協議書」,並應納印花稅後,分別向鄉(鎮、市、區)公所、稅捐機關及地政機關辦理相關事宜。
  2. 由租佃雙方依規定檢附終止租約相關文件資料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同意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
  3. 鄉(鎮、市、區)公所審核通過後,核發註明「同意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款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之申請,請於2個月內完成分割、移轉事宜。逾期需重新申請。」之同意終止租約證明書予租、佃雙方,俾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分割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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