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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金峰鄉婦女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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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金峰鄉婦女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臺東縣金峰鄉婦女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臺東縣金峰鄉婦女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金鄉社字第 日金鄉社字第 日金鄉社字第 1060016099106001609910600160991060016099106001609910600160991060016099106001609910600160991060016099號令公布 號令公布 
第一條 臺東縣金峰鄉公所 (以下簡稱本所 )為因應目前人口出生率下降、少子化現象,鼓勵 生育暨加強照顧婦女福利, 落實推展工作補貼時所需營養費用生育暨加強照顧婦女福利, 落實推展工作補貼時所需營養費用生育暨加強照顧婦女福利, 落實推展工作補貼時所需營養費用生育暨加強照顧婦女福利, 落實推展工作補貼時所需營養費用生育暨加強照顧婦女福利, 落實推展工作補貼時所需營養費用生育暨加強照顧婦女福利, 落實推展工作補貼時所需營養費用特訂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補助對象及申請資格: 
一、補助對象為於本鄉完成出生登記新兒之母。 
二、申請本補助之新生兒母或父,應符合下列資格一且時仍設籍鄉者: 
(一)母或父之一方設籍本鄉六個月以上。 
(二 )已設籍本鄉滿六個月之未婚婦女。 
(三 )未設籍本鄉之婚婦女新生兒經父認領登記,且六個月 
以上。 
(四 )已設籍本鄉滿六個月之婦女懷孕,於妊娠過程不幸胎死腹中或 
生產死胎。 
三、養子女及設籍為寄居者皆不予補助。 
設籍期間之計算,以母或父其中一方最後遷入本鄉日起至新生兒出止。 
新生兒之母或父戶籍, 於本鄉各村間遷徙不影響申請資格但出後又入者新生兒之母或父戶籍, 於本鄉各村間遷徙不影響申請資格但出後又入者新生兒之母或父戶籍, 於本鄉各村間遷徙不影響申請資格但出後又入者新生兒之母或父戶籍, 於本鄉各村間遷徙不影響申請資格但出後又入者新生兒之母或父戶籍, 於本鄉各村間遷徙不影響申請資格但出後又入者新生兒之母或父戶籍, 
於本鄉各村間遷徙不影響申請資格但出後又入者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第三條 每育一新生兒補助臺幣萬元整,如為 
雙胞胎或多者以數補助單位。 
第四條 申請與發放程序如下: 
一、 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辦妥登記,並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備國民 
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或籍謄本)及新生兒母親之存摺影,向所社 
會課申辦,逾期視同放棄。在國外出生 之新生兒返國辦理初設戶籍,母或父符 
合第二條規定者,亦得比照於前述期間內申請補助。 
二、 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時,得委託他攜帶及 
受國民身分證、印章委託書辦理。 
三、 符合第二條一項款四目者,得檢附醫療機構證明申請生育補助費。 
醫療機構證明應載死產日期,並於起算三個月內申請。 
四、 生育婦女如於產後亡故者,得依民法繼承順位適格申請人代為領。 
第五條 申請人經查不符合本自治條例所訂定資格,或以詐術其他正當方法領取生 
育補助者,除追還生外並視情節究法律責任。 
第六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經費,由視財政狀況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第七條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一○七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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