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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辦理「114年表揚推展本土語言傑出貢獻獎」徵件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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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間自113年9月1日起至同年10月31日止。 
二、表揚對象包括以下二類: 
(一)團體獎:機關(構)、公私立幼兒園、學校、學校認可之學生社團(團隊)、依法立案之團體及法人組織。 
(二)終身奉獻獎及個人獎:學校教職員工生及實際從事本土語言推展之個人。 
三、推薦單位:各機關(構)、幼兒園、學校、法人或依法立案之團體,得依本要點規定推薦推展本土語言具傑出貢獻之團體或個人。 
四、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均得由推薦單位予以推薦表揚: 
(一)長期致力本土語言之推動工作,足為社會典範之個人。 
(二)從事本土語言之創作、展演、傳播或推廣,足以振奮人心。 
(三)從事本土語言復育、調查、研究或出版,具相當成效。 
(四)捐資成立或充實有關本土語言之圖書館、博物館或其他文教設施,影響深遠。 
(五)捐贈、捐助及成立推展本土語言著有績效之團體,貢獻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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