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資訊 轉知農業部訊息:自即日起,我國產紅龍果(Hylocereus spp.)、棗(Ziziphus jujuba)及荔枝(Litchi chinensis)等三種鮮果實可輸銷歐盟會員國,請各外銷業者注意相關檢疫規定。 發布日期: 2026/03/02~2026/04/02 | 瀏覽人數: 28人 | 聯絡資訊: 吳函? 8969906分機189 一、 旨揭鮮果實輸往歐盟會員國時,須檢附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無須進行檢疫殺蟲處理亦無加註事項。輸出前請向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轄區分署或檢疫站申請輸出檢疫,經檢疫人員確認未罹染檢疫有害生物後發給植物檢疫證明書;另歐盟對於包裝箱無特殊規範,惟包裝材料如有通風孔,建議採網目孔徑小於1.6mm之紗網封妥。二、 鑒於旨揭鮮果實係由歐盟執委會同意市場開放,後續將由其轉達至歐盟各會員國,行政作業過程具有時間差。依據過往經驗,各別鮮果實之詳細檢疫條件與操作規範仍需與實際進口之歐方會員國進行最後確認。為避免資訊落差,請於正式輸銷前,詳加確認目標國(特定歐盟會員國)之最新檢疫規範或執行現況,必要時可洽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提供協助。三、 為確保供應之鮮果實品質,輸銷前,請輸出業者洽供果園及包裝場人員自行審慎篩選果品,以利貨品順暢通關,並確保我國優質農產品良好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