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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所定使用違法廚餘案件裁罰基準」名稱並修正為「飼料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所定使用禁止搬運至豬隻飼養場所之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並修正全部規定,業經農業部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9日以農牧字第1140043803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及行政規則規定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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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農業部114年12月29日農牧字第1140043803B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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