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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動物福利,請加強宣導周知,避免民眾使用毒物毒殺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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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農業部114年5月15日農護字第1140072488號函。

二、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違反前揭條文規定者,依其情節輕重,處以下列刑罰:(一)依同法第25條第1款規定,對於違反第6條規定,且有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二)依同法第25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違反第6條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合先敘明。

三、 有關除草劑及農藥濫用對動物之危害及毒殺動物之法規及刑事責任,請貴公所協助加強宣導轄區民眾,避免民眾使用毒物毒殺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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