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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電不法檢舉管道、檢舉獎金、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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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竊電? 
依據電業法第106 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為竊電: 
一、 未經電業供電,而在其供電線路上私接電線者。 
二、 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表外之線路者。 
三、 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者。 
四、 在電價較低之線路上,私接電價較高之電器者。 
五、 包燈用戶,在原定電燈盞數及瓦特數以外,私自增加盞數或瓦特數者。 
※竊電罰則 
竊電所涉法律責任,包括刑事及民事二部分: 
一、刑事:依電業法第106 條規定,竊電者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民事:依電業法第73 條規定,追償竊電者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電費。 
其他:用戶拒絕稽查員檢查者,依照電業法規定,得當場停止供電。 
@※檢舉管道? 
民眾發現疑似竊電情事,敬當地服務單位檢舉,如屬彰化地區,可以函件將相關資料郵寄至:彰化市中山路2段418號「台電彰化區營業處電費組經理收」。 
電話直撥(04)7256461轉6200電費組經理,本公司對檢舉人之姓名、地址絕對負責保密。 
@民眾如擔心檢舉問題可洽二林公所政風室協助~~ 
※檢舉獎金 
一、經外界人士密告而查獲之案件,就追償電費收入之淨額提撥百分之十予舉發人,但每案最高金額以新台幣十萬元為限。 
二、協助取締竊電人員特別酬勞金協助取締竊電人員(不包括台電公司編制內稽查課內、外勤及協助班工作人員)得酌情按下列標準核發特別酬勞金,由查緝費用項下支付,但以未具領其他獎金者為限,並應將全案查處經過、發給酬勞金對象及確實金額個案陳報總處核定。 
(一)緝獲協助他人竊電嫌疑犯,於人犯移送法辦後,分二階段發給特別酬勞金。 
1.第一階段:俟偵辦機關將嫌疑犯移送法辦後,按下列標準發給特別酬勞金: 
(1)檢舉人逕行逮捕現行犯,送交偵辦機關移送法辦者,發給酬勞金新台幣六萬元。 
(2)檢舉人向本公司或偵辦機關檢舉,因而移送法辦者,發給酬勞金新台幣三萬元,酬勞金發給登錄在先之檢舉人。 
(3)偵辦機關受理檢舉人或本公司報案,將緝獲之嫌疑犯移送法辦經起訴者,發給酬勞金新台幣三萬元。 
(4)偵辦機關主動查察逮捕嫌疑犯移送法辦經起訴者,發給酬勞金新台幣六萬元。 
2.第二階段: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於相關竊電案件解決後,收到追償電費淨額在一百萬元以上者,按實收追償電費百分之五計算特別酬勞金,一次全額發給偵辦機關,但最高額以新台幣五十萬元為限。 
(二)參與查緝或對解決惡性竊電案件特別出力之有關人員,於竊電案件解決後,收到追償電費淨額在一百萬元以上者,按實收追償電費百分之五計算特別酬勞金,一次全額發給,但最高額以新台幣五十萬元為限。已依第(一)款發給酬勞金之領受人,不發給本款酬勞金。 
(三)特別酬勞金核發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申報。 
本公司員工或外界人士依據學術、經驗,提供查緝竊電之技術或方法(含防止竊電措施),對增進查緝技巧及效率或遏止違章竊電之蔓延確具成效者,得以文字具體論述簽報總處核定,每案最高核發特別酬勞金3萬元,由查緝費用項下支付,但以未具領其他獎金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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