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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課

更新日期: 2017/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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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

(一)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前四十日(即每年九月二十二日前)填具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影本各乙份逕向地方稅務局申請或由本課代轉請地方稅務局核定。

(二)無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者,得以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代替。

二、房屋稅改課申請:
填具申請書乙份,逕向地方稅務局申請或由本課代轉請地方稅務局核定。﹝請攜帶房屋稅單及印章﹞
三、契稅申報:

1.契稅申報書一式三聯(加附聯)

2.公定格式契約書(含正、副本各乙份)

3.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已辦理所有權登記的房屋,應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但稽徵機關可透過內部電腦連線查詢已否辦理所有權登記者,得免附)。

(2)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原所有權人及新所有權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原所有權人印鑑證明。

(3)其他案件:

A.法院判決移轉案件,為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之影本。

B.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為該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影本。

C.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案件,為執行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影本。

D.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案件:

a.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書之影本。

b.買賣(合建)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之影本。

稽徵機關可審視案件需要,請納稅人提供其他有關文件。

四、契稅撤銷申報:

1.撤銷申報申請書。

2.原核發契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

3.契約書正本。

4.雙方協議書(若申請書載明撤銷意思表示則不必檢附)。

5.已繳納契稅者:

(4)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買方切結書

已辦保存登記房屋:最近之建物登記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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