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因113年4月3日花蓮大地震,若造成貴轄有房屋毀損、土地流失及車輛受損之情形,為加強便民服務並減輕災民負擔,請惠予協助依附件所列格式查報,以利辦理房屋稅、地價稅、娛樂稅及使用牌照稅減免。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24/04/09~2024/05/09 | 更新日期: 2024/04/09 | 瀏覽人數: 25人 一、依據本局辦理各類災害稅捐減免作業要點辦理。二、本縣納稅義務人災害損失減免規定如下:(一)房屋遭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二)土地遭受地震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三)查定課徵之娛樂稅業者,因災害而無法營業者,可申請扣除未營業天數之娛樂稅。三、請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由各鄉(鎮、市)公所彙整所轄村里受災資料逕送本局及所屬分局辦理。四、另汽、機車(151cc以上)如因天災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請各鄉(鎮、市)公所造冊載明車牌號碼、地址及聯絡電話,由稅務局主動輔導使用牌照稅減免。五、檢附地震受災戶空白清冊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