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申請表

案件編號: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一、申請人資料

 

身分證字號:

姓  名:

 

出生日期:

身 分 別:

原住民 □大陸籍 □外國籍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同上

聯絡電話:

手機號碼:

 

二、補助對象 (可複選)

 

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1.65
歲以下,其配偶死亡
□ 1-2.65
歲以下,其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 2-1.
因配偶惡意遺棄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者
□ 2-2.
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 3.
家庭暴力受害
□ 4.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者
□ 5-1.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
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 5-2.
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
歲以下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 6.
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 7.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
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1.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2.全戶所得、財產證明、綜合所得稅稅籍清單
3.
相關證件(如死亡證明、報案紀錄、服刑證明、判決文影本、診斷證明...)

四、是否曾接受相關生活補助

 

本人確無重複申請其他生活扶助給付或安置,如有虛偽,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本人曾請領 □ 低收入戶   款生活扶助    □ 急難救助
       □ 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生活津貼   □ 家庭暴力被害人緊急生活扶助
       □ 其他
                      立切結書人         (簽章)

五、初審結果

 

符合補助 
不符合補助 不符原因: □ 收入超過上限 □ 動產超過上限 □ 不動產超過上限 □ 具領其他補助 □ 不符申請資格 □ 未立案托兒所或違規遭停業處分之托兒所 □ 其他

村里幹事

承辦人

課  長

鄉鎮市區長

六、核定結果

 

符合補助  核定補助金額:       元 核定年月:
不符合補助 不符原因: □ 收入超過上限 □ 動產超過上限 □ 不動產超過上限 □ 具領其他補助 □ 不符申請資格 □ 未立案托兒所或違規遭停業處分之托兒所 □ 其他

承辦人/社工督導

科長/課長

處長/局長

縣 市 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