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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三七五租約宣導

更新日期: 201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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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和諧終止三七五租約並保障租佃雙方權利,可參考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款規定協議以土地分割終止租約,申請程序依序如下:

租佃雙方檢附「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移轉協議書」,並應納印花稅後
一、 向公所申請同意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公所核發同意終止租約證明書。
二、 向稅捐機關完稅(申報土增稅移轉現值)。
三、 向地政事務所連件申辦分割、移轉登記→地政登記完竣後,將資料逕送公所完成註銷租約登記,並通知租佃雙方。
四、 公所完成註銷租約登記後,應即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註銷租約登記,並通知租佃雙方。

參考資訊: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款
土地法第34-1條
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第13條
內政部90年5月1日台內地字第907282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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