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和諧終止三七五租約並保障租佃雙方權利,可參考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款規定協議以土地分割終止租約,申請程序依序如下: 租佃雙方檢附「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移轉協議書」,並應納印花稅後 一、 向公所申請同意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公所核發同意終止租約證明書。 二、 向稅捐機關完稅(申報土增稅移轉現值)。 三、 向地政事務所連件申辦分割、移轉登記→地政登記完竣後,將資料逕送公所完成註銷租約登記,並通知租佃雙方。 四、 公所完成註銷租約登記後,應即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註銷租約登記,並通知租佃雙方。 參考資訊: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款 土地法第34-1條 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第13條 內政部90年5月1日台內地字第9072827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