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期限: 隨到隨辦 ●申請人: 1.當事人 2.利害關係人 3.受委託人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政府機關所發之證件,足資證明身分亦可)。 2.印章(申請人親自簽名者,無庸蓋章)。 3.利害關係人申請應檢具利害關係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並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及 影本或提示親屬關係證件。 4.利害關係人(與權利義務之得失變更有直接利害關係之人)範圍如下: (1)與當事人有契約或債務、債權關係。 (2)與當事人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者。 (3)與當事人為訴訟之對造人者。 (4)當事人有血親、姻親或家長、家屬之關係者。 (5)其他確有權利義務關係者。 5.申請利害關係人之戶籍謄本,僅限於當事人之部分謄本。(法院指定及利害關係人死亡 除外) 6.核發戶籍謄本,應依戶籍法第十一條規定查證申請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當事人同意與 否,並非必要條件。 7.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繳委託書。如受委託人已攜帶委託人國民身分證與印章,但未備 委託書者,得不另填委託書,僅將委託人資料直接填於申請書即可。 8.僑居國外委託他人申請者,其委託書應經我駐外機構驗證。 9.大陸地區之證明文件(如利害關係、親屬關係、委託書等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驗證。 10.閱覽戶籍登記簿應由本人或利害關係人親自為之,亦得委託他人代為閱覽。 11.正式電腦化作業後,代為核發已電腦化戶政事務所民眾申請之戶籍謄本,僅限於現行戶 籍謄本及自正式電腦化作業後除戶之謄本。 ●規費:每張新臺幣10元,閱覽每戶10元